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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1〕Z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沧州市黄骅市,住沧州市黄骅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9日由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3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号牌为冀J*****机动车沿滕千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处时,与沿滕千线由南向北赵某某骑行载乘孙某某的电动三轮车碰撞,造成赵某某、孙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车逃逸后一小时返回现场。经黄骅市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赵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赵某某诊断证明,孙某某诊断证明,委托书,户籍信息,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责任强制保险单及商业险保险单,赵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张某某现场检测报告书,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证人孙某某的证言;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车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捷

张德锋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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