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91********,汉族,专科,义马市******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住渑池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渑池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某,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70764****。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齐某甲的父亲齐某乙、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父亲王某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7时2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MGB851号小型轿车沿渑池县韶州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韶州路仰韶小学门口处时,与行人王某甲、王某乙、齐某甲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王某甲、王某乙受伤,齐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2月26日,渑池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认定:张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涉嫌交通肇事罪。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救助伤者,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支付被害人王某乙、王某甲住院费,赔偿被害人齐某甲家属46万元,与齐某甲家属双方达成谅解协议,后齐某甲家属又以谅解协议非真实意思表示为由要求赔偿并严惩张某某,王某乙、王某甲家属也要求赔偿王某乙的后期治疗费用和护理误工费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害人尸体处理情况;2.书证:被告人、被害人身份信息、机动车驾驶人、车辆信息、诊断证明、收款条、赔偿协议及谅解书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3.证人芮某某、杜某某、郑某某、茹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受害人王某乙的陈述;6.检验报告: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的鉴定意见、被害人齐某甲死亡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8.视听资料:讯问张某某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救助伤者,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齐某甲家属在获得46万元赔偿款并与被告方达成谅解协议后,又以谅解协议非真实意思表示为由要求赔偿并严惩张某某,被害人王某乙、王某甲家属也要求赔偿王某乙的后期治疗费用和护理误工费等。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如果与被害方达成谅解可以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瑾瑜
2020年3月27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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