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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长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81********,汉族,初中毕业,居民家庭户口,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市,住长垣市****社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长垣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长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长垣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长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毛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崔某某、被害人毛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长垣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长垣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13日重报。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0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驾驶证被扣留,且准驾不符情况下,驾驶豫A*****号牌常奇牌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驶入大广高速,参与交通事故的道路救援。9时40分许,张某某驾车沿大广高速东半幅由北向南行驶至1903K+300M处时,撞住前方正在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的**队员毛某某,后又撞上因交通事故停在行车道内的辽P*****号牌重型牵引货车,造成毛某某、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毛某某所受损伤属于重伤二级。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大广高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0月28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张某某到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大广高速大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交通肇事后,被告人张某某支付被害人毛某某医疗费人民币9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常奇牌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照片;

2.书证: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到案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裴某某、孟某某、路某某等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毛某某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

7.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肇事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丽君

(院印)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长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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