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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六部刑诉〔2020〕66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9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沐川县**乡**村**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交办,于2019年1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凌晨00时2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浙CD****号小型轿车沿温州市瓯海大道南侧主道由西往东行至龙腾路出口匝道以西约150米处路段时,因注意力不集中,先后碰撞正在机动车道内摆放反光锥桶的被害人胡某某和由杨某甲驾驶的停放在道路最左侧车道内的浙C2****号小型轿车尾部,造成被害人胡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报警。经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符合遭巨大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胸腹部闭合性损伤死亡。

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20日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前科查询、驾驶信息查询、受案登记表、警情详情、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单、保险单、车辆信息、营业执照、委托书、合作协议、合作安全协议、网约车订单、汽车租赁合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书、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鉴定意见书、温州宏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现场图、视频截图及说明;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车载视频、监控视频;

7.其他证明材料:归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琼

2020年3月25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6889****。

2.卷宗材料4册(内含2张光盘、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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