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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82********,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组,个体。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陕E*****号小型轿车沿渭南市渭河南大堤由西向东行驶至田家村口时,与被害人张某甲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南向东北方向行驶时相碰撞,造成张某甲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因交通事故致闭合性胸部损伤,血气胸形成死亡。经认定,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现场照片、指认照片及勘查笔录;4、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仓

检察官助理:叶雯

(院印)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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