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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二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工,户籍所在地、住所地荆门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荆门市公安局屈家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屈家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鄂H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长滩办事处**队乡村公路由南向北行至该队十字路口右转弯时,其车辆前部左侧与沿该乡村公路由西向东直行的被害人曾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右侧后部发生碰撞,致曾某某倒地受伤救治无效死亡(殁年71岁)。经法医鉴定,死者曾某某符合生前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导致脑机能障碍死亡。经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曾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车将曾某某送往五三医院救治,随后向屈家岭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已向被害人一方赔偿经济损失18.38万元(含保险赔付12.80万元),并获得了对方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留肇事车辆凭证、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赵某某的证言笔录;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法医鉴定意见、事故发生形态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到案经过;7.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建春

检察官助理:杜娟

(院印)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27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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