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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公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公安县,住公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2月23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19日早上,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号牌湘A****3小型轿车从其家中出发驶往**乡集镇农贸市场,6时30分行至**乡**新区岔路口路段时,因未尽注意义务,将前方同向行人高某甲撞倒,致高某甲于事发后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未停车确认事故后果详情而擅自驾车驶离事故现场;当日9时30分,张某某主动驾车至事发现场向办案民警投案。经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号牌湘A****3小型轿车(照片);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证人高某乙、龚某某等人的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7.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文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公安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8627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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