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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85********,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乡**村**组**号,现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18时43分,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车牌号为鄂Q****9的“海格”牌轻型栏板货车沿利川市城区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南环路“新中医院”对面路段时,将其车行方向由右向左横过道路的被害人谭某某撞倒,造成谭某某当场死亡及鄂Q****9号车受损交通事故。经认定,张某甲应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鄂Q****9号机动车等物证(照片形式);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谭某某户籍证明、户籍注销证明、张某甲户籍证、身份证复印件、违法犯罪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测试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等书证;3.利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利川市锐强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等笔录;5.证人张某乙、董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练

                          检察官助理:刘素仙

                    2021年1月8日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2.量刑建议书、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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