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30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安徽省利辛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0时11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沪D*****重型厢式货车沿大冶市**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大道**路口路段时,与在人行横道上横过道路的行人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被抛至前方倒地身亡,沪D*****重型厢式货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接着杨某某又被后方石某某驾驶的鄂B*****小型客车碾压。经鉴定,杨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引起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石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到来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事实经过,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身份信息、接处警记录单、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照片、调解书、谅解书、驾驶证和行车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石某某、叶某某、侯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3.大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5.现场视频监控录像;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其林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安徽省利辛县**镇**村**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录音录像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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