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91********,汉族,大专文化,大悟县**院**,出生地湖北省大悟县,住大悟县**镇**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8时27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鄂A****P号小型轿车沿大悟县城关镇长征南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洗车中心路段时,车辆驶入东侧车道,依次与张某乙的鄂K****7号小型面包车、行人熊某某、付某某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消防栓、树木、行人胡某某、侯某、段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熊某某、胡某某、侯某、段某某受伤,车辆、消防栓及树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胡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21日死亡。经大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12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自行协商达成赔偿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事故现场刑事照片一组;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3.证人熊某某、付某某、张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严 洁
检察官助理:沈家玉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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