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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63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6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未佩戴安全头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鄂R****0号牌嘉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未悬挂号牌、逾期未检查、达到报废标准),沿本市岳口镇乡村道五星村通村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岳口镇五星村四组附近路段(周某某家门前),将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周某某撞倒致伤。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24日死亡。经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头颈部等处严重损伤,终因脑(干)功能障碍死亡而死亡。经天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张某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某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9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近亲属达成和解,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55000元,并取得谅解。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接到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10报警受理单、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交通事故基本情况登记表、现场道路照片、车辆照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协议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沈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检报告天公鉴(病)字[2020]596号;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平安行司鉴所[2020]交鉴字第H1737号、平安行司鉴所[2020]交鉴字第C1315号;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29006120200000635号;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涛

2020年11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门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407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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