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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二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乡**村**组**号,现住湖北省恩施市**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02日被恩施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1月0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1月0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02月0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鄂Q*****小型面包车行至龙凤集镇老化肥厂路段时,发生将横过道路的行人覃某甲撞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湖北省恩施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覃某甲系因左肾破裂腹腔内大出血而死亡,符合车祸损伤特征。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保护现场,等待救援,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共计贰拾万贰仟伍佰伍拾伍元,获得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曹某某、覃某乙的证言;3、鉴定意见:①(恩)公(刑)鉴(交警)字[2019]036号②鄂利川锐强[2019]痕鉴字第742号;4、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等证明材料;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制图一张,照相一组;6、视听资料:案发监控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申万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住址湖北省恩施市**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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