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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1〕8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河南省唐河县,住河南省唐河县**镇**村**号。曾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鄂F****8号牌轻型栏板货车,沿S335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枣阳市新市镇火青村中心街路段时,与对向丁某甲驾驶的手扶拖拉机发生碰撞,致丁某甲及手扶拖拉机乘坐人丁某乙、丁某丙受伤,丁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枣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2月4日,张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肇事现场、车辆照片等物证;2.到案经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付某某、丁某甲、丁某丙的证言;4.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勇

2021年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87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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