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41989********,汉族,大专文化,武汉市**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号**楼**号,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号**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10日18时55分许,驾驶车牌号为鄂A****6的大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武昌区彭刘杨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武汉市三医院门前路段,遇薛某某由南向北未确认安全横过道路。被告人张某某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状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所驾驶车车头将薛某某撞倒,造成薛某某受伤,后薛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薛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车辆照明和信号装置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薛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某某及其所在公司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破案经过;2.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扣押凭证、返还凭证;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4.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信息;5.证人李某某证言;6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7.司法鉴定意见书; 8.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情况说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9. 车辆记录仪、事故现场视频、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赔偿、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有期徒刑2年,可以适用非监禁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骞
检察官助理:蒋昊堃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上述住址,联系电话 15871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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