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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武南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111975********,汉族,初中文化,武汉市**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山县**镇**园**小区**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街**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经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19时42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L****6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晨曦路,由银莲湖往湘口街方向行驶,行至晨曦路与吉顺路交叉路口附近200米处时,在与对向来车会车时,将与其同向行走的行人万某某撞伤,万某某因抢救无效,于2019年9月17日死亡。经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交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报警,积极抢救被害人,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人员基本信息、事故经过、查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勘查笔录、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频资料;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细玉

                                  检察官助理赵睬伶

2020年5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街**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92637****;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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