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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武穴市**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8日0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鄂B****0小型轿车,由武穴市金盘路南向北行驶,当车行至嘉发食品厂路段时,将前方同向行驶的郭某某骑人力三轮车撞到,造成郭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小组认定:被告人张某甲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并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资料、驾驶人、车辆信息复印件、到案情况、前科证明、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户籍资料、户口注销证明;4.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5.(武)公(司)鉴(法)字[2019]95号尸体检验报告、湖北军安[2019]WX痕(交)鉴字第152号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讯问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云萍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71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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