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原阳新县**局聘用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镇**街**号,现住**镇**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因酒后驾车,于2019年4月16日被阳新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阳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20日,自2020年2月25日至3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与同事李儒汉、黄某某等三人在阳新县*****餐馆聚餐时饮酒,14时许,张某某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鄂B*****小型轿车,自阳新县***餐馆出发沿**路向**镇**路方向行驶。该车行驶至阳新县太平洋保险公司门前路段时。张某某因醉酒驾车(经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33mg/100ml)引发交通事故。与石教育、陈永凤、龚芬、向前江等人停在路边的车辆发生碰撞致使车辆受损,与行人庄某甲、龚某某发生碰撞致其受伤。当日16时许,受害人庄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庄某乙符合车祸致肝破裂合并失血性休克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湖北省阳新县第三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鉴定人龚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右肾包膜下血肿,该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留在事故现场经交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赔偿受害人庄某甲近亲属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9.1万元,赔偿受害人龚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9万元。张某某取得了庄某甲近亲属和龚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车载视频资料。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因而引发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倪承桃
检察官助理:柯 镔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居住于阳新县**镇**路;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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