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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700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鄂州市,现住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执行。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0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号牌为鄂J*****的重型罐式货车由大广高速方向往马家堰路口方向行驶,行至大广连接线直属分局公安检查站路段时,与被害人张某乙发生碰撞,致使张某乙当场死亡、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张某甲驾车驶离,开出几百米后又返回现场,配合交警处理事故。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符合车祸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高军

2020年4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995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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