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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号,现住原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7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28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临时牌号为鲁B*****的大型汽车沿G106线自北往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G106线平江县梅仙镇团山村(1580KM+910M)路段时,超车时遇对向来车,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辆往右打方向,与同向行驶的由李某某驾驶牌号为湘F*****的两轮摩托车(后坐朱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朱某某当场死亡,李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祝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均匀

                                    助理检察员:许  蒙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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