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无犯罪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7月2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于2020年7月24日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从桃江县桃花江镇七星市场往桃江县**镇**村家中行驶,途径桃江县高桥乡土门村路段时,因未注意避让,撞伤在前方右侧道路上行驶的曹某某,致其经抢救无效死亡。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曹某某符合钝性外力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在现场等待,并在民警询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已支付丧葬费50000元,支付医疗费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范某甲、任某某、范某乙、范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其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益良
检察官助理:林天照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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