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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刑检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78********,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住永顺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3日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湘******号牌重型自卸货车从永顺县永茂镇政府驶向永茂镇于家村。当日12时30分许,当车行驶至永顺县**镇**村路段,与对面来车会车。张某某在倒车的过程中,将其车辆后方袁某某驾驶的湘******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于某某)碾压,造成被害人于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袁某某受伤、两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委托他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租来车辆将受伤的于某某送往永顺县**镇高速路口与120救护车会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检察机关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说明、车辆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尸体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积极救助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海燕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永顺县**镇**村**组被取保候审;

2.公安卷叁册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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