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甘肃**商贸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滩**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甘A84***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兰州市南滨河西路东段深安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七里河万达十号地转弯时,车辆前部与由南向北行走的被害人钟某某发生碰撞。2020年5月23日11时6分,钟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钟某某创伤性颅脑损伤(弥漫性轴索损伤、脑挫裂伤、硬膜下血肿、颅底骨折、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创伤性脑脊液漏),造成创伤性休克,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钟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张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陈述4、鉴定意见;5、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秀
书记员:马 倩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3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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