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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盖检公诉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镇**委**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6日被盖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24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3日16时,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吉G****6、吉G****挂号半挂牵引货车载乘被害人孙某甲装载石板材由南向北行驶至盖州市**镇**村**北坡**高速**南侧桥下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施工工地防护栏及土堆相撞后,车辆头尾分离,车头及货物坠入施工坑道内,造成孙某甲因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的后果。经盖州市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赵某某、吕某某、孙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婷婷

检察官:佟晓红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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