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5年1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号小型轿车沿睢县**大街北段由北向南行驶至**乡**村转盘南侧,将在道路西侧由北向南步行的皇甫某某、赵某甲撞伤,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驶车逃逸。在场的皇甫某某的丈夫赵某乙报警。次日,被告人亲属将肇事车辆开到了交警队。后张某某家人为伤者支付医疗费34000元。经鉴定,赵某甲和皇甫某某的伤情均构成重伤。经睢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5年9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到睢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和现场遗留碎片(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事故认定书等;
3.证人赵某乙、梁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赵某甲、皇甫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重伤,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梦薇
曹文治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睢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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