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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一部刑诉〔2021〕Z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盐亭县**镇**村**组**号,务工人员。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8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驾驶证被注销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乘其妻子孙某某沿绵阳市涪城区安昌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华西证券”路段时,与步行横过道路的李某某(女)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张某某负全部责任。案发后,张某某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被害人信息及死亡证明书、扣押清单、返还物品凭证、尸体处理通知书、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犯罪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之平

检察官助理:李黎洪

2021年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四川省盐亭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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