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7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济宁市梁山县**镇路楼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7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鄂******(临)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国道105线由北向南行驶,行至茌平区**道**村路口处时,与推行电动车的张阴玲、王红燕,行人王小华相撞,后又与和张维俊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王红燕受伤,张阴玲、王小华死亡,四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办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交通肇事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德义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济宁市梁山县**镇路楼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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