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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肇检一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6195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区,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区**公寓**号楼**楼**门,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0月31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黑E****P的海马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肇东市安民乡胜安村路口处时,与被害人王某甲驾驶由南向北行驶至胜安村路口左转弯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相撞,相撞后王某甲躺在路中心西侧路面上,大约5分钟后又被刘某某驾驶由北向南行驶的车牌号为黑M****1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二次碾压,造成三车受损及王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侦查人员接警后赶至事故现场,将张某某传唤到案。

    经肇东市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次要责任。经黑龙江钜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黑E****P号海马牌小型轿车车身前部与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身左侧发生过碰撞;黑M****1号奥迪牌小型轿车碾压过倒卧状态下的人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凭证、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保险单、车辆买卖合同、二手车销售发票、有关情况说明及照片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肇东市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一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钜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讯问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车辆受损和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建议人民法院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玉平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及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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