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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2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舟山市新城**商行法定代表人,住舟山市定海区**街道**村**幢**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浙L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舟山市新城海宇道由东往西行驶,途经海宇道与海城路交叉路口时撞倒沿路口东侧人行横道由北往南步行的被害人王某某,随后又驾车碾压被害人,造成车辆受损、被害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舟山市定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符合因颅脑及胸腹腔内脏器损伤而死亡。

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安全意识不强,未观察前方道路交通情况盲目行驶,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屈某某、金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勘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现场照片、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群永

2020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2.电子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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