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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1〕5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200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人,农民,住莒县**镇**村**号。于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10时10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汀大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时,与向前方顺行的推行小推车的行人侯某甲发生碰撞,致侯某甲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莒南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发破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前科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侯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纯梅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9806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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