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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50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2000********,汉族,高中文化,非共产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乡**村**组**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双龙区**园**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贵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现其在家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次日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该案可能判处的刑罚达不到无期徒刑以上为由将该案交由我院办理,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受理本案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我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我院于2020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5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贵AJ****的小型汽车,从罗吏村起开始逆行,沿跨越大道往龙里方向行驶,在经过大偏坡桥路段时,与由被害人伍某某驾驶,行驶在同一车道内的车牌号为贵A6****的小轿车发生对撞。事故造成贵A6****小轿车上的被害人罗某某死亡,被害人伍某某、陈某某、蒋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伍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被害人陈某某所受损伤分别为二个轻伤一级,一个重伤二级;被害人蒋某某所受损伤分别为一个轻微伤,一个轻伤一级。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本案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经对被害人罗某某的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罗某某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身份材料,到案经过,被害人身份材料,被害人死亡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赔偿协议与谅解书,被害人病历。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蒋某某、伍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车辆鉴定文书、尸检文书、伤情鉴定文书。5.现场勘验笔录、图片、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且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是初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亮

2020年5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贵州市贵阳市双龙区**花园*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3595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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