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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赫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现住贵州省赫章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赫章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1日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2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4日至2019年12月3日、自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2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06日,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贵F4***号非营运面包车搭载14人(核载7人)由**镇**小学门口往**镇**村方向行驶,途径**镇**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至车辆冲出路面翻坠于**镇河内,造成乘车人刘某某、徐某甲、徐某乙、陈某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及该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刘某某经送毕节市人民医院医治无效于2019年09月26日18时死亡 。经赫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52242812019000007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刘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徐某戊、徐某己、徐某庚、陈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14人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到案经过、被害人死亡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张某某、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乙、徐某乙、陈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四川正刚机动车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贵州省赫章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文书、赫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毕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严重超载驾驶,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悔罪,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利平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主要证据目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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