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住辽阳市白塔区**路**园**,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7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辽K****1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辽庄线(辽凤线)15公里加600米处(辽阳县首山镇响山子村桥头南侧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人王某甲发生事故,致王某甲受伤,车辆损坏。2019年12月19日19时05分许,王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系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辽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及认定,张某某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报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归案情况说明、个人档、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辽阳中泽出租车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现场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辽阳市中心医院门(急)诊通用病历、道路交通事故复合结论、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醚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辽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 玲
检察员:白似冰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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