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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文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11021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阳市弓长岭区**村****,现住址:辽阳市文某某**镇**小区。于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7点50分许,在辽阳市文某某小屯镇新修道西双村成成生态农场附近,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处于超载状态的辽C****6号重型自卸货车跨道路中心分道线由东向西行驶,与由西向东处于向左倾斜状态的杨某甲驾驶的、杨某乙乘坐的无牌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此事故造成杨某甲死亡、杨某乙受伤及两车损坏。经辽宁省临床病理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甲死因与交通肇事属于完全直接因果关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甲、杨某乙无责任。2020年7月23日,张某某与杨某甲近亲属达成和解,杨某甲近亲属收到赔偿款并出具谅解书,对张某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张某某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在现场等待并报警。2020年7月30日辽阳市公安局对张某某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张某某接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检测结果打印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强制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称重单、机动车行驶证、张某某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残疾人证、病情介绍、交通事故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杨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赢男

                              检察官助理:张  刚

2020年9月10日

附:

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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