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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文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021972********,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街**号,现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4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辽K****7号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辽阳市文圣区普安门岗,在由西向南转弯过程中与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尤某某相撞。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拨打了120和122,并一直在现场等待处理。2020年10月15日,经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尤某某系因闭合性胸部损伤而死亡。2020年10月29日,经辽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文圣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尤某某无责任。2020年11月6日,张某某与尤某某近亲属签订交通事故和解协议,约定张某某在保险公司赔付之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9万元。同日尤某某近亲属收到赔偿款出具谅解书,对张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呼吸式酒精浓度检测单、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保险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4.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

5. 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120和122,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洋

检察官助理:邢诗文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审前社会调查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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