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9〕126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81********,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住金沙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金沙县**路往金沙县**镇方向行驶。当日11时50分许,当张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关**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由朱某某驾驶的浙**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浙**号乘车人罗某甲重伤、胡某甲轻伤二级、罗某乙轻伤一级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金沙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证言:罗某丁、朱某丁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5.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性能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性能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上道行驶,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的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某某

   

2019年12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