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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4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浙江省长兴县人,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92********,汉族,大学文化,长兴县**有限公司员工,住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因于2020年11月23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又于同日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6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苏F1****小型轿车途经长兴县图影大道洪桥加油站路口时撞上步行过斑马线的凌某甲,造成凌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长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车辆信息、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凌某乙的证言;

4.法医学尸检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结论;

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现场照片、视频监控截图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金明 

20201210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75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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