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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1111965********,汉族,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湖南省岳麓区**路**号**期**栋**号房。2014年3月19日,因赌博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适用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湘******号重型挂牵引车(牵引湘*****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在长沙市高新区沿高宁路由北往南行驶至谷苑路口右转弯行驶时,恰遇被害人刘某乙沿高宁路由北向南行走至此处人行横道上,由于被告人张某某未及时发现并避让行人,导致其所驾驶的湘*****挂号车与被害人刘某乙相撞,造成被害人刘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报警,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害人刘某乙被送往医院,但于当日18时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长沙市高新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接报案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收车凭证、返还物品凭证、视频画面截图、鉴定事项确认书、赔款凭条、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或物证;2、证人刘某甲、刘某丙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检验照片;5、鉴定意见;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案发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炼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7497****;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三张;

3、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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