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6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阜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平县看守所。
本案由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冀A*****)由西向东行驶至**线759公里700米阜平县**村拐弯路段时与相对行驶被害人梁某某驾驶的正三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梁某某当场死亡、公路设施损坏及两车受损。经阜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东云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阜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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