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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阳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71********,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住滨城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阳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鲁******小型轿车,沿阳信县河东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工业三路路口北侧路段时,撞上前方顺行被害人李某某驾驶、被害人刘某甲乘坐的电动三轮车,造成被害人李某某受伤、被害人刘某甲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电话通知王某某到达现场,王某某向交警谎称自己为鲁******小型轿车的驾驶人,随后被告人张某某逃离现场。当晚22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经阳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3、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4、证人刘某乙、王某某、从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  乾

检察官助理:牛立萌

2020年513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滨州市滨城区**路**号;

2、侦查卷宗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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