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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48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11987********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住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1日20时57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PP****/鲁P****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华硕陶瓷厂总仓装完货后驶出,沿罗斯福路由东往西行驶约100米后停在路边。至21时09分许,醉酒状态下的当事人黄某某驾驶赣CE****号红色二轮摩托车沿罗斯福路由东往西行驶至该路段时,与停在路边的鲁PP****/鲁P****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驾车驶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倩

2020年10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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