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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东检刑诉〔2019〕168号

被告人张某某197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21197********族,初中文化,出租车驾驶员,住鸡东县**********2019年8月6日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鸡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8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以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鸡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4时20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黑GN****号起亚牌出租车,沿南华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鸡东镇第一加油站前,将由东向西靠左侧行走的被害人李某某撞倒,后张某某驾车驶离现场。李某某于2019年8月8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鸡东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来源、破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复印件;

2.证人吴某某、丁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韩某某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4.黑龙江省博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鸡东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颖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羁押于鸡东县看守所

2.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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