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冠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2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鸡西市鸡冠区**果树场。2020年4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5日00时43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黑G****2号小型轿车沿鸡冠区**桥北向南行驶至桥中段位置时,与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王某甲相接触,致王某甲当场死亡及肇事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王某甲符合生前与钝性物体相互作用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认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58.86114mg/100ml。经鸡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鸡冠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此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王某甲在此事故中无责任。经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黑G****2号起亚牌小型轿车行驶速度88.45km/h,制动系合格。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4月5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领取车辆通知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离婚协议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呈请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报告书、死亡证明、110接处警登记表、证明、院前出诊病历、通话记录。
2. 证人王某乙、李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的证言。
3.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 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5. 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盛锋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卷宗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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