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张秀荣张某某,男,1950年2月17日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81950021707135324281950********,彝族,文盲,云南省新平县人,农民,住新平县扬武镇丁苴村委会小田房17号新平县**镇**村委**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云南省新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秀荣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张秀荣张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双狮牌SS150ZH-4A”型正三轮摩托车,沿新平县**扬武镇**扬马线由西向东行驶,15时40分许,行至**扬马线K0+20米(**扬武**林业站门口)路段时,所驾驶车辆车身左侧与同向行走的道路中间的行人矣学英矣某某相碰擦,造成矣学英矣某某倒地受重伤二级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矣学英矣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经认定,张秀荣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矣学英矣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秀荣张某某主动报案,经民警电话传唤后自行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部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秀荣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秀荣张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秀荣张某某主动报案、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二年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能
检察官助理:李泽海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新平县扬武镇丁苴村委会小田房17号新平县**镇**村委**房**号,联系电话136187784371361877****;保证人李海生某某,联系电话1388775752813887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补充证据1份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刑事附带民事讼状3份。
认罪认罚(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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