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保定市定兴县**镇**村**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5时18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F*****轻型封闭货车,沿***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保定市徐水区***村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王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肇事,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保定市徐水区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就经济赔偿部分达成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2.证人王某甲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颖
(院印)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