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林州市**镇**村**自然村**号,现住同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晋城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晋城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13时08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晋EZ****号“长安”牌轻型货车,沿晋城市城区陵沁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路段处左转弯过程中,与由东向西行驶杨某某驾驶的晋EL****号“哈弗”牌小型客车相撞,致使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货车车斗内的七人翻出车外,造成被告人其驾驶的晋EZ****号货车上乘员段某某、程某某二人死亡,郑某某、宋某某、路某某、肖某某、成某某等五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杨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段某某、程某某、郑某某、宋某某、路某某、肖某某、成某某等均无责任。
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程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死者段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张某某已赔偿所有被害人以及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以及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谅解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委托书、晋城大医院诊断证明书、被害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等;
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多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严重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取得各被害人以及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告人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让人帮忙拨打120电话,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之后被带到交警部门询问、立案之后经电话传唤到案接受讯问,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视为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和斌
检察官助理 翟兴兴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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