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7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日退回杭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杭州市公安局于同年1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浙A2J****重型半挂牵引车/浙AH9**重型平板半挂车,沿杭州市萧山区**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大道路口处,与沿**大道由北向南横过机动车道的由陈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陈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要求且与机动车登记不符的机动车上道路,行经人行横道未注意观察,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方赔偿被害人近亲属5150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呼气酒精测试报告,门诊病因,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返还通知书,交通违法车辆装载物过磅委托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人李某某、邵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报告,车辆技术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监控录像,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吉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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