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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罪)_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21969********,汉族,初中,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蓬莱市**镇**村**号。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21日18时20分许,无证醉酒驾驶未登记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至蓬莱市**镇**村****北,与沿路东顺向步行的宫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相撞,造成张某某、陈某某二人受伤、宫某某车祸后头部摔跌于路面致颅脑严重损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张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未登记机动车、未靠路右行驶,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归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喜浩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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