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刑诉〔2017〕1746号

被告人张某甲发,男,l965年7月2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2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南朗镇龙某某庭怡翠阁*梯***房。2016年10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2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发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3日下午3时某某,被告人张某甲发驾驶粤TXT****号轻型厢式货车在我市南朗镇万亩工业园鸿驰物流门前空地倒车过程中,碰撞被害人陈某轩而肇事。事故致被害人陈某轩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陈某轩符合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面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肇事后,被告人张某甲发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罪行。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甲发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倒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告人张某甲发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被告人张某甲发已赔偿被害人陈某轩近亲属人民币7200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发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甲发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发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4*******,

保证人张某丙:137********);

2、本案案卷2册,补充材料1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共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视听资料1份;

6、扣押的驾驶证等物品暂存于中山市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