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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公开版)_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云南省昆明市人,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街镇**村委**队,现住云南省**路志翔宾馆207。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云******号轻型普通货车(载袁某某能、吴某某)沿关累镇勐满农场二分场开发区自建道路由加布托便道往勐满农场二分场开发区方向行驶。同日15时45分许,当其驾车行驶至关累镇勐满农场二分场开发区自建路K9+00M处时,因其操作不当导致云******号车驶出路面翻坠于道路南侧,造成其与袁某某能、吴某某受伤,袁某某能、吴某某在送医院途中死亡。

经勐腊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袁某某能、吴某某不承担责任。

经鉴定,被害人袁某某能、吴某某均系闭合性颅脑损伤并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依康坎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云南省**路志翔宾馆207,联系电话13529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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