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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公开版)_杨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杨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杨陵区院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绛帐镇**村,农民。2020年1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五菱牌陕C*****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扶风县驶入杨陵区,沿107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清心路交叉路口北侧时,将前方被害人马某某驾驶的陕V临*******号二轮电动车碰撞,造成马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某无事故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杨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婧

2020年7月29

                                      (院印)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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