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刑检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9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会同县**村**组**号,住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0月9日被会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持D证)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载乘被害人何某某由**县**镇**村往**县**镇**集镇方向行驶,在途经**县**镇**村一组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到公路左边的稻田里,造成何某某当场死亡和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随即委托朱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积极抢救被害人和等候交警处理。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何某某符合交通事故碰撞致颈髓损伤及胸腔脏器损伤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经娄底市星罡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驾驶的无牌电动三轮车属机动车。经会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9月4日,在**县**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张某某同被害人何某某的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张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人民币55000元整,被害人家属对张某某交通肇事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相关书证;
2、证人朱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相关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爱民
2021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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